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
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
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
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以下简
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
告,确保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单位(包括公司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报告
义务人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派驻参股
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相关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
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的义务,应当对报告
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在本部门或本企业指定一名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
案。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相关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中,对于第 3 项、第 4 项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购买或者出售股权,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前款重大交易事项的报告义务标准。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
前款重大交易事项的报告义务标准。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重大交易事项的报告义务标准。
对于“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连续
(三)日常交易事项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日常交易事项的,适用本条“重大交易事项”的规定。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提供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营业务收入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含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
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前款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实际承担的
合同金额适用前款规定。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
前款规定标准的,进入公示期、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或预计无法取得中
标通知书,均应当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中,对于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的交易;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对公司经营、控制权稳定、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六)重大风险事项
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关闭;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重大变更事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八)出现下列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
(九)出现下列涉及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的,应当及时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依据公司组织结构按照逐级上报、逐级负
责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由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并形成与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资料,经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负责人同意后,及时通知并送达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
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督
促报告联络人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述有“有关资料”包括: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主要内容、各方基本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等;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意向书、合同、协议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司法文书、法律法规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相关决议等;
(六)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材料。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按要求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法务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按相关规定
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逐级报告公司重大信息之外,董事会秘
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应及时向该事项的责任人或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
展情况,责任人或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事件的
进展或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公司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做出决议的,应及
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
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相关方出具承诺的,应当及时报告承诺内容;
该承诺未按期如约履行的,应当及时报告其原因和后续安排,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直至该承诺履行完毕;
(七)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或报告联络人如认为相关事项金额虽未达到报告标准,
但具有重大影响,或是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报告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
法务部咨询。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不得代表公司对外披露重大未公开信息。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确保所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报告义务
人及第一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视情况追究其法
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按上
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