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铁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旨在建立
“业绩匹配、风险共担、长期导向”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
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核心原则
全流程规则;
计及市场监督。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管理职责
成,对董事、高管进行考核并提出薪酬建议;
露;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内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水平确定
第六条 薪酬构成
履职强度及专业资质确定。独立董事因履行董事职责产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等
合理费用,由公司凭合法有效凭证实报实销,不纳入薪酬核算范围。
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未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可
按照为公司提供的劳务领取薪酬。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水平确定依据
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
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按一定比例于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止付与追索机制
第九条 止付情形
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第十条 追索规则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
追回。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六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时,董事、高管平均绩
效薪酬原则上应相应下降,若未下降,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离职后,如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违规行为,仍可启动
追索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合法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
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