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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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董监高”)的薪酬管理,强化业绩约束、风
险防控与长期价值绑定,保障公司、股东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监管机构关于国企 / 上市公司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外部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核心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主要依据;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考核标准并监督本制度的执行,负责评估及建
议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等根据职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
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考核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度发
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
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实行固定董事津贴,若董事所在工作
单位有特殊规定不允许收取报酬的,尊重其规定执行。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 50%。
  (四)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市场变化制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
期激励方案,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五)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
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从税前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履行职责、参加培训等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理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并发放薪酬。
                第四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立即止付所有未发放的绩效薪酬、
递延薪酬及中长期激励:
 (一)董监高存在违法违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
为;
 (二)因个人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重大监管处罚、重大声誉风险;
 (三)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四)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追索已发放的绩效薪酬、递延薪酬、
中长期激励收益:
(一)因财务造假、业绩操纵导致薪酬核算不实的;
(二)履职期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离职后被发现任职期间存在上述违规情形的,追索期限为离职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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