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
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座谈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对于公司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遵守本制度。
第八条 对外报送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
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对外报送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
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对外报送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
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公开披露该信息或与公司同时披露该
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