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
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
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
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
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及境外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采购管理、销售管理、技术研发管理、信息管理、子公司内
部控制、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
保、重大对外投资及信息披露五个方面。
(1)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制定了《子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向子公司委
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的相关部门进
行专业指导及监督,从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及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对子公司实施了
有效的管理。明确要求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并严格遵守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子公司实行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建立对各子公司
的绩效考核体系,有效实施了对子公司的内控管理。
(2)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公司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包括交易原则、关联人和关
联关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进行全方
位管理和控制。
(3)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公司已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
保,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亦未发生违规担保情况。
(4)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公司所有重大投资均完全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5)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
定了《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
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审批程序、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各方面作出了明确规
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严格遵循
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
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管理办法》《风
险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当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潜在损失超过最
近三年经审计的平均税前利润总额的 10%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当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潜在损失小于最
近三年经审计的平均税前利润总额的 10%,但超过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平均税前利
润总额的 7.5%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会被视为
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时,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大缺陷:
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
加以改正;
c.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出现以下情形时,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要缺陷:
a. 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的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
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当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直接财产损失金
额超过上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5%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当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直接财产损失金
额小于上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5%,但超过上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2%时,
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会被视为
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政府的重大诉讼,或导致监管机构的调查、责
令停业整顿、追究刑事责任或撤换高级管理人员;
b.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性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c. 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
d. 管理层人员流失严重;
e.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 因控制缺陷,导致企业出现较大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事故;
b. 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c. 内控评价重要缺陷未完成整改。
(3)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
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张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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