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芬达: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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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法人治理机构、公司组织机构、内
审监督、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重大投资业务、采购业务、销售业
务、资产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合同管理、子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等内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
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
准如下:
  (1)定性认定标准:指一项缺陷或者缺陷组合导致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
的行为/事项,或者该缺陷或缺陷组合能够直接导致行为/事项的发生。
  ①重大缺陷
  A、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B、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C、公司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大差错;
  D、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D、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E、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定量认定标准:指一项缺陷或者缺陷组合可能导致造成财务报表错报
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或营业收入的比重。
  ①重大缺陷
  错报与资产相关的,潜在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 2%。错报与利润相
关的,潜在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3%。
  ②重要缺陷
  错报与资产相关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 2%>潜在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资产总
额 1%。错报与利润相关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3%>潜在错报金额≥合并报
表营业收入总额 1%。
  ③一般缺陷
  错报与资产相关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错报与利润相关的,潜在错报
金额<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1%。
  (1)定性认定标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的评价标准,从公司治理、运营、法律法规、社会责任、企业声誉等维度进行综
合评估,确定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重要程度的评价标准。
  ①重大缺陷认定: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发生可能性高,可能导致公
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②重要缺陷认定: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发生可能性较高,其严重程
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③一般缺陷认定: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
  (2)定量认定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量标准。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重大事项。
  三、会计师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艾芬达公
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控制制
度,现有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5 年,公司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苏   磊            张   馨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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