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
(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威派格智慧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威派
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
盈利能力、财务结构、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
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7 年-2029 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计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
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
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
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①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
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
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
回报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股利分配具体
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决定。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
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后,制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
五、附则
执行。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