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广东南海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高质量基金”)100%财产份额及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
丰环保”)7.22%的股份,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9 号》)第四条的规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定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
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将直接和间接持有高质量基金 100%财产份额及粤丰环保 100%的股份。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