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26-014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
收到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及承
诺函》,董事长孙彭生先生于2026年4月22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200,000股。现将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票
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孙彭生先生本次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49,738,538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4.8966%。
孙彭生先生与付卿先生、陈增良先生及杨自亮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对公司实行共同控制,
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彭生先生于2026年4月22日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167,128,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4531%,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大股东徐州
恩华投资有限公司控制本公司股份320,096,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5122%。公司实
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股份合计487,224,4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9652%。
二、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增持股份 增持股份后
增持主 买入前持股 本次增持 增持股份 成交均价 增持后持股
序号 占总股本 持股占总股
体姓名 数量(股) 时间 数量(股) (元/股) 数量(股)
的比例 本比例
三、本次增持股票的目的和资金来源
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票,是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业绩成长的坚
定信心以及对公司目前股价的合理判断。
四、本次增持股票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
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
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孙彭生先生实施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本次增持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事项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
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16.4531%变更为16.4728%,直接持股合计由167,128,150
股变更为167,328,150股;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股份的比例由47.9652%变更为47.9849%,直
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股份合计由487,224,471股变更为487,424,471股,仍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及承诺函》。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