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
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益康”、“公司”或“发行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出具日,
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
作总结报告书。
一、倍益康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199
注册资本 6,810.98万元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办公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张文
控股股东 张文
实际控制人 张文、蔡秋菊
联系人 奚旺
联系电话 028-8421534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12月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东莞证券作为倍益康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交所、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
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
监会注册。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 号——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交的其他文件;
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
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
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
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督促上市公司管理层认真学习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做好
定期现场核查工作,督促公司规范经营、合规治理,并出具定期现场核查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4 年 1 月,保荐代表人变更
因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
东莞证券于 2024 年 1 月委派叶双红女士、袁炜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
荐代表人,继续对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2024 年-2025 年,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调整了募投项目部分子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和投资
额,并在同批次募投项目间进行募集资金使用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
时间 会议届次 议案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号
第三届董事会 公司面向终端消费者的智能消
第十五次会议 费设备零售业务对品牌影响力
年1 《关于调整 投项目细项投资额,具体
月8 部分募集资 为将“营销网络及品牌宣
会第十三次会 于网络零售市场发展和新一代
日 金投资项目 传建设项目”子项目“线
议 信息技术的应用,电子商务渠
建设内容和 下营销渠道建设费用”的
投资额的议 1,000 万元投资额调整至
年 1 2024 年第一次 经营的直营门店等实体渠道经
月 25 临时股东大会 营效果不及预期。
传费用”中。
日
第四届董事会 1.公司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及
第三次会议(提 品牌宣传建设项目”中的门店
根据自身战略安排调整募
前经第四届董 建设、宣传片拍摄以及广告投
投项目细项投资额,具体
为调减“营销网络及品牌
年 10 专 门 会 议 第 一 “成都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
月 28 次 会 议 和 第 四 项目”资金缺口较大,故互调
部分募集资 募集资金至“成都智能制
日 届董事会战略 700 万元募集资金投入;
金投资项目 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与发展委员会 2.公司拟收紧“研发中心升级
投资额的议 调减“研发中心升级建设
第一次会议审 建设项目”中“软硬件设备购
案》 项目”子项目“软硬件设
议) 置及安装”方面的投资支出,
备购置及安装”300 万元
募集资金至“研发人员人
年 11 2025 年第三次 这一刚性支出持续存在资金缺
月 13 临时股东会 口,故互调 300 万元募集资金
日 投入。
保荐机构对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
见。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
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
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
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六、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
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七、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以及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
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
程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叶双红 袁 炜
法定代表人:
潘海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