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特尔: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0: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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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接受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
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议案》(以下简称“《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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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
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确认函或口头证言等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原件一致,文件材料中的印章和签字均为真实的。在此基础上,本
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的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
了查证和确认,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
如授予价格、考核标准等相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
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
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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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目的。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 、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
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
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同意。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
集投票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
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
议书>的议案》等议案。
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向全体员工进
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
的核查意见》和《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1)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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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本次提名认定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各项规定,未发现相关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 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
张通、 陈虹等 42 人为公司核心员工。(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
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
励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查情况,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了《关
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
行调整,
   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由 3.22 元调整为 2.75 元,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由 352.2 万股调整为 387.42 万
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由 88 万股调整为 96.8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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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核
查意见。
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44 名激
励对象在 2024 年度的公司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 87.59 分,本期公司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80%,公司将对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合计 309,936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
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 4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
解除限售的予以回购注销 309,936 股。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司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 309,936 股
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 1 名激励对
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8,4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为人民币 2.75 元/股。该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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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持续监管指引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被公司辞退/裁
员且不存在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
励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权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因此,公司本次拟对改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权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激励对象刘荣亮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8,40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以 2.75 元/股的价格回购刘荣亮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及公司的说明,
本次回购注销股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股价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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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
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除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已经取得其他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股价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办理回购股份注销登记、减少相应注册资本及工商变更登记等
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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