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74-89265162
保荐代表人姓名:殷磊刚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联系方式:0574-89265162
保荐代表人姓名:邱丽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988 号)
,江苏华
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 4,6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
人民币 46,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54.96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145.04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
“保荐机构”)担
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5 年 7 月 10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5 年 7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
续督导期间”)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
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相关规定,出具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江苏华辰签订了持续督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江苏华
辰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江苏华辰 2025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润同比下降 27.92%,保荐机构已提请
公司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
下滑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加以改善,防范相关经营风险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本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华辰未发生按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法违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华辰或相关当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承诺等事项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华辰及其董事、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1、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华辰已建立并
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江苏华辰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该等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执行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事项,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披露审阅的情况”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 披露审阅的情况”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本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华辰及其控股
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华辰及其控股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
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
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华辰未发生该
等情况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本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华辰未发生该
等情况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
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本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华辰未发生该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等情况
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
他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江苏华
辰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用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等事项进行了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关注,并出具了《2025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 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可转换公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
司债券相关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是否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未出现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合
益等
法权益等事项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发表核查
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辰变压器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辰变压器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辰变压器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内存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规范的情形,具
体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在 2025 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过程中发现,因具体经办人员工作疏
忽,导致 2025 年 8 月 11 日上市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最
高额度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董事会
已审议额度为 2.5 亿元,超额 7,270.00
万元。上市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赎回相关理财产品。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追认前次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对前次以闲置自有资金超出授权额度
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事项予以追认。
除上述情形外,本持续督导期间,保
荐机构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二、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江苏华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
阅,包括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江苏华辰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江苏华辰不存在《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殷磊刚 邱丽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