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邵阳维克液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
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
他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
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
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机构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
金情形。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相关机构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
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
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
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
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
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应及时申
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及程序,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