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尚需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有效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四川
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相匹配及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与行业市场化竞争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制度实施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按
照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或津贴。
不在公司担任其他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参与公
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
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
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主要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视
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结
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董事及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考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
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
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不符
合业绩联动要求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
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
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府或者公司有关规
定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
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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