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
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
构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含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其他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有关董事的薪酬事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
酬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除此之
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评价;
(二)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
准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准执行。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定期绩效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
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及外部环境
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
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五章 绩效考核、履职评价
第十六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配合实施具体工作。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
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适用,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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