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 浙江医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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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
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参考独立董事所承
担的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因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
司承担。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二)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
 (三)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
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组织,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
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结合同类行业或有关岗位人力资
源成本的市场变化。
  第十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员
工持股计划及其他特殊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将披露原因;亏损年度,公司
在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时,将在审议的各环节特别说明薪酬变化
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中,至少 30%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完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
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核算与发放遵循公司相
关制度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有权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严重违规违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止付追索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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