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高 彦峰,作为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任职期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的工作态度,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
审议各项议案,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按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客观、公正的意见。现将 2025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高 彦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 年生,博士学位。材料学
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2013)、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15)、
中科院“百人计划”
(2006)、上海市“浦江人才”
(2008)和“优秀学术带头人”
(2014),承担百人计划和浦江人才项目结题均获优秀。现任上海大学材料科学
与工程学院伟长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2023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
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我自身及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
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我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
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独立董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次 参加股东
方式参 次未亲自出
事姓名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数 会次数
加次数 席会议
高 彦峰 7 5 0 2 0 否 2
我在召开董事会前充分知悉会议审议事项,认真审阅相关会议材料,为各项
议案的审议表决做好充分准备。董事会举行会议的过程中,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并
积极参与讨论,结合个人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和发表相关意见。
我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因个人原因,在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五次会议中,我向董事会提交了已填写表决意见的委
托书,委托董事王健胜先生代为出席本次会议,除此之外,无其他授权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我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有相应的实施细则。
我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我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意见与建
议,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计召开 3 次会议,我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召集人,亲自出席 2 次会议、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 1 次会议,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研究,牵头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并对薪酬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进行了审议。
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我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
了会议,对公司补选董事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
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随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
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制定,下一年度,我们将在需要时开展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我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
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协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听
取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工作汇报,对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及其执行结果进
行了审查监督,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
极沟通,有效监督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需要审议
的议案,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
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相关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通过现
场交流、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
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与交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
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公司管理层包括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于我给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落实,
为我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7 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披露 4
次定期报告及相关财务会计报告,报告中记载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
披露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
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完善公司内
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我认为公司不存在内部
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的内控体系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相适应,能够对公司各
项业务的规范运行提供保证。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经过对该审计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同意公司续聘该审计机构。公
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邹金彤女士继续
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直到公司董事会确定财务总监人选并进行聘任。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职工大会选举李白先生为公司职工董事。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届董
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调整李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委员,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人认为:李白先生的任职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提名委员会对候选非独立董事毛新勇进行资
格审查,提名毛新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随后,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毛新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本人认为:毛新勇先生的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中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报告期内,公司还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
营情况和运营水平。有利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效履行职务,
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年度任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本人认为: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事项投了
同意票。
(十)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我认为不存在需要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中的重要作用,对公司和全体
股东负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持续
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秉承独立公正的原则,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高 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