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来技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0: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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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
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
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下简称“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及其职级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职责、权利、
  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遵循绩效考核标准和流程体系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
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考核与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七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公司年度经营效益,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为核心指
标;
 (二)行业薪酬水平及区域劳动力市场价格;
 (三)公司人员编制及人力资源规划;
 (四)上一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调整需求。
                第四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执行;公司董
事的薪酬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执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
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
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及职级等具体情况。
  若市场环境、行业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薪酬调整
建议,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
行。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
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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