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 创业环保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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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
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及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和《天津
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附属子
公司。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附属子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连交易是
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本公司及附属子公司与关连人士
进行的交易及与第三方进行使关连人士获益的交易。除本制
度另有特别说明外,凡提及关联交易之处,均应理解为同时
涵盖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和联交所上市规则
下的关连交易。如同一事项同时构成关联交易与关连交易,
应同时遵守两地的监管要求。本制度中涉及的具体标准、计
算方式、披露及审批程序,应当分别按照公司股份上市地的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执行。
     第四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
月内,存在本条 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自然人或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
  (一)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
员或主要股东;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董事的人士;
  (三)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监事;
  (四)任何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及/或第(三)
项的联系人(具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五)关连附属公司(具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赋予的
涵义);或
  (六)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第七条 根据上交所相关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关联交
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而根据香港
联交所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
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定义见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第 14A 章),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
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
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言,指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
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
抵押);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言,
指签订或终止租赁或运营租赁或分租);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就香港联交所上市
规则而言,指购入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言,
指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
言,指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
言,指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
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九)涉及公司与关联人的选择权(定义见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第 14.72 条 )授出、接受、转让、终止、行使及
不行使,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二十)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而言,上市公司或其附
属公司发行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包销或分
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二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
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
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
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二十二)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及/或其上市规
则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
行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向上交所报备关联人信息,逐
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第四章 管理政策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
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
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2)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3)公司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应当根据客观标准
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以及是否在本公司
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出具意见;
  (4)公司关联人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必须签署书面
协议,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1)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等的交易价格;
  (2)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
价政策,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关联交易定
价应当公允,应当参照交易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执行;无法
按照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
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存在下
列情形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该董事为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人;
  (7)由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上交所、联交所)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
响的股东;
  (八)由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交所)认
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九)在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而言,该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须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本公司的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1)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或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通过借款、代偿债务、虚假转让资产、非正常交
易等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
     (3)通过多层嵌套等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的真实
去向;
     (4)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规避监
管。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需符合两地
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分为单项关联交易和持续关联交易
(或“日常关联交易”);
     持续关联交易是指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进行,
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持续关联交易
协议的期限必须固定,并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审核
及披露按照该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产、盈利、收益、代价、
股本五个指标(以下统称“百分比率”)来厘定,上述
     五个百分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1)资产比率: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的
资产总值;
     (2)盈利比率: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
公司的盈利;
     (3)收益比率: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
司的收益;
     (4)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
总额为香港联交所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
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与公司总股本的乘积;
     (5)股本比率: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本面值,除以
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的面值。
     第十八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交易金额
与公司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值来衡量关联交易的重要性。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金额在港币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
且任何一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高于 0.1%(含 0.1%),
同时每项百分比率均低于 5%;
     (2)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5%)以
上;
     (3)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第十九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重大关联交易,需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每项百分比率中,任何一项比率高于 5%(含 5%);
     (2)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含 5%)以
上。
     第二十条 如属持续关联交易,若协议期限超过一年,
计算上述百分比率时,应以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关联交易总额
(年度上限)作为计算百分比率(比例)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交易。
     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上述交易包括与不同关连人士进
行的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一特定
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证券或权益,或共同导致上市公司大量参
与一项业务,而该业务以往并不属于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的一
部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二条 按照相关规则不予进行信息披露的关联交
易,董事会授权给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其审核及批准程序遵
照公司其他制度执行,不在本制度中涉及。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持续关联交易超过年度上限,
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或者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批准流程,按照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规定的审议、批
准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的披
露内容包括:
     (1)交易日期;
     (2)交易各方的主要业务以及彼此之间关联关系的描
述;
     (3)交易及其目的、原因之简述,以及对本公司的影
响,包括本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
     (4)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5)交易的总代价,所涉及的资产之价值及交易协议
条款;
     (6)关联人于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度;
     (7)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8)如属适用,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于交易前两个财政
年度的应占纯利(包括除税前后的纯利);
     (9)如属适用,以下担保或保证的详情:于交易中必
须提供的任何担保及/或其他保证,以及与交易有关连的任何
担保及/或其他保证;
     (10)独立董事对于该项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11)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披露
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如属重大关联交易,则在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前,按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公告和通函的方式向
公司股东公开披露如下内容:
  (1)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披露的全部
内容;
  (2)独立财务顾问对该项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3)如属出售或收购资产的交易,还应披露由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及独立意见;
  (5)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意见;
  (6)香港联交所及/或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披
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的测试百分比率,
如该项关联交易适用的任何一项测试百分比率等于或高于
  (1)债项声明;
  (2)财务及营运前景;
  (3)足够的营运资金(须把有关交易的影响考虑在内);
  (4)董事或专家于集团资产的权益;
  (5)香港联交所及/或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披
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关于
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于每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关
联交易的发生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
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在
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
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管理制度》中可以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若香港联交
所有更严格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公司关联交易可行
性审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的管理部门,负责关联交易
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关联交易的认定、决策、披露、监控
和总体筹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规
则的规定,在相关部门和所属公司的协同下,汇总并动态维
护关联人的基础清单;组织履行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的审批程序;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各条线主管部门提出关联交易申请
时,应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关联交易可行性审核需
要的各项信息,其职责和程序按照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中合同审批流程,《信息披露制度》中信息收集、提供、审
核、披露流程、职责及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律合规中心(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
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对公
司关联交易按照内控测试流程进行内控监督,对重大关联交
易进行专项审计。法律合规中心(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
每年度将关联交易的审计情况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董
事会汇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发生任何差错,按本制度及
公司其他制度、程序、规则梳理查找差错原因,完善管控措
施,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适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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