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
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章 管理政策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视同内幕信息,按照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汇报、保密、知情人
登记。
第十条 按照《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汇报程序,汇报
部门或主管领导应提出要求暂缓或豁免披露,董事会秘书在
获知后及时审核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如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必要的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
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上市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
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公司应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属于本制度 第七条 规定的情形,或已符合本制度第十
二条 情形,但未及时披露的行为,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本公司
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等事宜,需同
时符合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如涉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
所指的内幕消息,需遵循即时披露原则;仅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规则明确允许的特定情形下,方可暂缓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