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 创业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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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集团本部”,包括各中心、各部室、市
内直属水厂等)、集团所属单位。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
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
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各职能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有义务
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
 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债券投资者;
 (五)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
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
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
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
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
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
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
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
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
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3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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