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体现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拟定薪酬方案,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具体职责与权限见《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薪酬方案及考核结果,其
中董事薪酬方案报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
说明,均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薪酬方案和评价、决议结果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组成结构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津贴
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第八条 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在
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
内部担任的非董事职务确定其薪酬,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绩效考核办法进
行考核分配。内部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而在公司领取额外的薪酬,内部董事
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分配。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依据相应岗位标准按月发
放;绩效年薪按照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算;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对领取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绩效年薪递延支付及中长期激励收入锁定期,支付进度及锁定期与风险防
控、项目完结等挂钩,递延和锁定期限一般不少于 3 年。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调任、解聘、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除相关薪酬管理规定、中长期激励方案、聘用协议等另有约定的外,
其薪酬或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进行计算和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十九条 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