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7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6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
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扣 除 不 含 税 的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2,077,515.27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520
年4月17日出具了《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
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会同现任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分别与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谷大厦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的具体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对应募投项目名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号 称
中国银行股份 OSS 产品研发平
北京直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银谷大厦支行 键应用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 算力网络智能调
北京直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统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 新一代数字家庭
北京直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管理平台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
北京直真科技 20000046590200210409 上海研发办公中
股份有限公司 030 心项目
村分行
南京银行股份
北京直真科技 补充流动资金项
股份有限公司 目
分行
合计 — — 653,309,966.1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对应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募投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冰洋、范晓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