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核了独立董事出
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并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鲁爱民、
丁茂国和周昌乐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鲁爱民、丁茂国、和周昌乐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
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也未在公司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
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相关要求。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