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电子: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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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
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
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除非本说明另有所指,本说明所使用特定词语应具
有其在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所定义的含义: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草案)》,
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该等制度明确了重大信息
报告、审批、披露程序,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
责任和义务。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董事会秘
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
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注重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未来将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相
关制度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为投资者和公司搭建起畅通的沟
通交流平台,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根据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注重对股东投资的合理回报,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
下,结合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并坚持如下原则: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数;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以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的条件
税后利润)为正值;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利润分配的额度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利润原则
上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
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审计委员会发表
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为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
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合法权益,
                《公司章程(草案)》对累积投票机制、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网络投票方式安排、征集投票权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一)累计投票制度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也可以在会议召集人指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四)征集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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