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27 号)同
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检集团”、“公司”、“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币 800,000,000.00 元,扣除保荐与承销费用(不含税)5,660,377.36 元后公司实
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 794,339,622.64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全部
到账。另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2,198,113.22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荐人”)担任国检集团 2024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 2025 年度持续督导
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国检集团签订保荐协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交易所备案
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国检集团业务情况,对国检集团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国检集团相关资料,2025 年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度国检集团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2025 年度国检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在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背承诺等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国检集团及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事、监事(2025 年 4 月已取消监事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会)、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目组成员对国检集团的内控管理制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查,国检集团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国检集团严格执行信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上市公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保荐机构对国检集团的信息披露文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对国检集团的信息披露文
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况”
易所报告。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国检集
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诺进行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国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 检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
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国检集
团未发生该等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
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国检集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团未发生该等情况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
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质量。 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
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
同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
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
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国检集
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 团未发生该等情况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募集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说明书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国检集团持
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
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国检集团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
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其他事项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国检集团不存在《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