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团队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
二、考核管理机构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标准、组织考核、审核结果、提出薪酬
兑现建议;
配合部门:财务部提供经审计财务数据,董办/各业务部门提供履职/工作完
成记录,审计机构复核核心数据。
三、核心考核标准
考核指标 权重 核算依据 计分规则
完成率=实际/目标,超
年度销售收入完成率 40 分 经审计营业收入 100% 按实际计,得分=40
分*完成率。
完成率=实际/目标,超
年度归母净利润完成
率
分*完成率。
董事长评分 20 分 董事长评价 附加分
综合得分=销售收入得分+净利润得分+董事长评分
四、考核周期及程序
(一)考核周期:自然年度考核,次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考核全流程。
(二)考核程序
记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考核预评价,审计机构复核核心数据,提交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确认后按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薪酬方案执行。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上限);
露及正式绩效评价完成后兑现。
六、特殊情形处理
重大损失等),直接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间已经发放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停止/扣减未支付部分;
披露原因并重新审核薪酬标准;
七、附则
事会批准,可调整考核目标/标准;
薪酬补充;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执行,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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