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勤勉、公正、独立地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出席相
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公正、客
观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吴建依女士:196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1988年获浙江大学(原杭州大学)
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晋升为教授。曾任宁波
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目前吴建依女士还担任宁波
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
断,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具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独立性,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审慎决策并发表意见,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
投赞成票或回避表决,未提出过异议,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情况
本年应参 是否连续两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会
加董事会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的次数
次数 加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
员会3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并认真履行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公
司各项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发挥专业优势,努力提高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性、合
理性,并对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议及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了充分沟通,通过参加年度审计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
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审计质量。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重点关注
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及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本人通过现场交流、电话和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董事、高
管及相关人员保持长效沟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了实地
考察了解,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内控规范体系建设等规范运作方面
的汇报,积极关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各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
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编制并披露了4期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本人对财务审计报
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行了认真审核和
监督,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积极与年审会计师就财务报告审
计计划、审计进度、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进行了细致沟通,定期听
取公司管理层的汇报,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计、审核以及按规定披露发挥
了积极作用。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相关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反映了报告期内经营管
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聘用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
度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勤勉尽责,严格遵从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按期完成了对公司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客观、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进行审核,我们认为,相关候选人均符合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
任职条件和能力,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
报告期内,经审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相关议案,本人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的审议和操作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报告期内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是基于公司实
际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现金分红情况
经审核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权益分派实施情况,本人认为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结合了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和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时,本次利润分配有利于充分保护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
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七)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相关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规定的职责,参与了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审议,积极地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
进了董事会决策的规范、科学和高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制度》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相关要求,继续以诚信、勤勉、审慎、
务实的态度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管
理层、内审部门及外审机构的沟通交流;开展独立董事会专门会议相关工作,继
续发挥监督作用,发表客观公正独立性意见;同时深入掌握公司经营状况,提高
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积极推动和不断完善公司各项治理水平,为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献计献策,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吴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