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保薪酬
管理合规有序。
(二)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支撑公司经营目标
实现。
(三)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兼顾岗位价值、绩效表现及员工贡献,保障
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力。
(四)激励约束原则:强化薪酬与绩效的联动,实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
效果。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总额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薪酬支出的合
理性与可持续性。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证券事务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
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
和担任的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相应的薪酬。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
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发放。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实行年薪制,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
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工作岗位,按公司相
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核心依
据,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完成情况、行业对标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评价结果作为
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确定与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当月
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
资制度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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