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心医疗: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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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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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内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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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
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收
到申请后,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
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对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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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行为,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
同。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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