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结合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 2025 年度任职的独立董事徐国
良(任期届满离任)、李保界、ZHANG FEIDA(张飞达)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如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徐国良(任期届满离任)、李保界、ZHANG FEIDA(张飞
达)的任职经历以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
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
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