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提交的《关于独立性自
查情况的报告》,公司董事会对在任独立董事朱仁奎先生、刘
毅军先生、王华先生及报告期内离任的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
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朱仁奎先生、刘毅军先生、王华先生
和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相关文件,上述人
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
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
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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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独立董事 朱仁奎)
本人朱仁奎作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 2025 年度
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
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是 √否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 2 —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否
综上所述,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
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
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独立董事:
朱仁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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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独立董事 刘毅军)
本人刘毅军作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 2025 年度
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
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是 √否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 4 —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否
综上所述,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
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
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独立董事:
刘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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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独立董事 王华)
本人王华作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
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独
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
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是 √否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 6 —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否
综上所述,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
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
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独
立董事: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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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独立董事 夏同水)
本人夏同水作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 2025 年度
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
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是 √否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 8 —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否
综上所述,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
独立性要求。
独立董事:
夏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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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独立董事 吴长春)
本人吴长春作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 2025 年度
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
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是 √否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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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否
综上所述,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
独立性要求。
独立董事:吴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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