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尔: 内部审计监督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2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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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目 录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责任,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企
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
发展战略。
  第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
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及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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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内
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
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
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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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
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
对涉及的内部控制做出专项说明,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
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对公司及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
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健全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
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况,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善;
  (三)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
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
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还应当
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
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
相关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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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十)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
效益评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对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四)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如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
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
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
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务,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内部审计机
构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令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根据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建议
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八)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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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
  (十)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
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审计:对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审计;
  (四)专案审计:对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时
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及子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
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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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九条   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结合上年度内部审计情况,制订具体
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
目,由内部审计机构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
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项目立项、编写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根据审批后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开展审计任务并立项,编写内部审计方案
并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内部审计方案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一)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内部审计人员对
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地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由内部审计人员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三)将审计中汇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座谈交流,
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内部审计机构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底稿
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对内部审计报告做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一)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确定内部审计报告,经内审负责人
审核定稿后。内部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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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开具审计整改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定的内部审计报告,开具审计整改通知书,内部审计应
督促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建立台账,
根据台账跟踪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整改责任落实
  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主
要负责人要履行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审计发现问题逐条落实具体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内部审计承担监督检查责任,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
整改,分级分类提出要求,并组织对整改情况跟踪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整改责任追究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及时报告审计整
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以及具有典型性、普遍性或倾向性的问题,由内部
审计机构向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或向公司提出处罚建议,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后的效果。
  第二十七条   年报公布之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
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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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归档的责任制度,实行谁审计谁立
卷、审结卷成。
              第六章 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制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
销费用;
  (五)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以外用公款的宴请、娱乐、旅
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露审计涉及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指标、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审计过程中,所有审计文件、审计
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随
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和记录用纸,审计项目
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除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规定销毁;
  (五)对审计工作提出的问题及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单
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和人员透露;
  (六)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批示,未经审计报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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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七)对向内部审计机构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
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八)印发审计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应严格按有关规定
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
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
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人员向
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问题整改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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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
则或《公司章程》相悖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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