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8 页
三、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9 页
四、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0 页
五、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1-12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6-394 号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科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 202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上海建科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上海建科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上海建科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上证发〔2025〕
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上海建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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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上海建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
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68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上
海建科公司募集资金 2025 年度实际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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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68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0 号),本公司由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1.47 元,共计募集资金 63,085.00 万元,坐扣
承销和保荐费用 1,461.70 万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61,623.3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
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
部费用 1,815.46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9,890.5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
(二)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发行名称 2023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2023 年 3 月 7 日
本次报告期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金 额
一、募集资金总额 63,085.00
其中:超募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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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直接支付发行费用 3,194.42
二、募集资金净额 59,890.58
减:
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58,015.68
本年度使用金额 2,516.36
永久补流金额 33.90
加:
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675.35
三、报告期期末募集资金余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
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联席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浦西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
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方监管协议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
照履行。
鉴于“核心业务能力提升项目”及“数智科技产业能力提升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下属
全资公司(以下合称全资公司)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上海
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
(上证发〔2025〕68号)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于2023年8月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公司、全资公司、商业银行及联合保荐机构申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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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
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五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及全资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无募集资金专户。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企业科创中心和信息化能力建设项目旨在提升公司现有科技创新及信息化管理能力,为
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实现技术赋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发行名称 2023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2023 年 3 月 7 日
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 置换完成 董事会审议
总投资额 置换金额
投资项目 先投入金额 日期 通过日期
核 心 业 务能 力 提
升项目
企 业 科 创中 心 和
信 息 化 能力 建 设 25,597.00 13,466.10 13,466.10 2023-4-26 2023-4-26
项目
数 智 科 技产 业 能
力提升项目
合 计 59,890.58 27,557.90 27,557.90
注:公司以募集资金 27,557.90 万元置换前期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募集
资金 1,815.46 万元置换前期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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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创中
心和信息化 运营 2025 年
否 25,597.00 25,597.00 25,597.00 2,516.36 25,889.60 292.60 101.14 不适用 不适用 否
能力建设项 管理 10 月
目
数智科技产
生产 2024 年 4
业能力提升 否 5,000.00 5,000.00 5,000.00 5,034.94 34.94 100.70 2,995.83 是 否
建设 月
项目
合 计 - - 59,890.58 59,890.58 59,890.58 2,516.36 60,532.03 641.45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详见本专项报告三(二)之说明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不适用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详见本专项报告三(三)之说明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详见本专项报告三(四)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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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6-394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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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6-394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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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6-394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义国兵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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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6-394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沈文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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