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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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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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 00065 号
致: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禾盛新型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就禾盛新材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禾盛新材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
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会已
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禾盛新材股东和授权代表 22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57,466,647 股,均为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禾盛新材股东。禾盛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由禾盛新材第七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
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意 57,460,747 股, 占出席 本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 的
的 0.0056%。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7,460,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56%。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60,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5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60,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5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59,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6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51,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21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59,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7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59,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77%。
(九)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57,460,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64%。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50,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64%。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禾盛新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 00065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国杰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