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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134号
致: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
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下午13:30在宁波市北仑区育王山路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51人,代表股份731,276,36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7.4783%。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经表决,同意股份731,167,662股,反对股份75,750股,弃权股份32,95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
经表决,同意股份731,168,362股,反对股份80,700股,弃权股份27,3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
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1,165,012股,反对股份78,400股,弃权股份32,95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
经表决,同意股份726,512,712股,反对股份4,736,450股,弃权股份27,2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5%。
经表决,同意股份730,981,462股,反对股份266,350股,弃权股份28,55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
经表决,同意股份731,169,562股,反对股份78,250股,弃权股份28,55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
经表决,同意股份730,962,512股,反对股份258,850股,弃权股份55,0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0%。
经表决,同意股份731,012,712股,反对股份214,050股,弃权股份49,6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
经表决,同意股份731,013,312股,反对股份211,700股,弃权股份51,35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0%。
经表决,同意股份731,139,362股,反对股份105,850股,弃权股份31,15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
经表决,同意股份730,988,812股,反对股份253,200股,弃权股份34,35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
经表决,同意股份726,551,012股,反对股份4,696,800股,弃权股份28,55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8%。
经表决,同意股份726,549,212股,反对股份4,696,650股,弃权股份30,5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5%。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
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4项、第10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