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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豪恩汽
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贺莉莉律师、孙
锦怡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以及《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实、准确、完整的;及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3 日公告,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
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 14:30 在深圳市龙华区大
浪街道工业园路豪恩科技园 4 楼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4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以及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清锋主持。
(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和所作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 100 人(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位小数),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60,661,9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5.9368%(四
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92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69,004 股,占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7272%(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二)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8 项,具体内容及表决
结果如下:
赞成 61,30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69%;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表决结果:审议通
过。
赞成 61,30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69%;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表决结果:审议通
过。
赞成 61,30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69%;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表决结果:审议通
过。
赞成 61,3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71%;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表决结果:审议通
过。
赞成 61,2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81%;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表决结果:审议通
过。
赞成 61,3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43%;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9%。表决结果:审议通
过。
赞成 61,2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81%;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7%。表决结果:审议通
过。
赞成 61,30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69%;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