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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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经核查,根据《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中的有关规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有4名,其作为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
  经核查,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
已达成。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
象有 4 名,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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