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1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
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大学路295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汉昭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4 人,代表股份 185,095,12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23,514,3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6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8 人,代表股份 61,580,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242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8 人,代表股份 12,355,80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6 人,代表股份 12,177,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18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 1.00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817,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98%;反对 25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8%;
弃权 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77,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92%;反对 25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00%;弃权 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7%。
提案 2.00 《202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806,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38%;反对 2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6%;
弃权 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66,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02%;反对 2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67%;弃权 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1%。
提案 3.00 《202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822,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28%;反对 2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6%;
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83,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54%;反对 2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67%;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9%。
提案 4.00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768,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37%;反对 30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4%;
弃权 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29,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91%;反对 30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74%;弃权 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4%。
提案 5.00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6 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创发先生、郑靭先生、郑侠先生、陈汉昭先生、杨荣政先生、蔡
雯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69,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8703%;反对 35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77%;
弃权 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69,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03%;反对 35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77%;弃权 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0%。
提案 6.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并提供担保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735,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57%;反对 3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0%;
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96,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96%;反对 3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21%;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
提案 7.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789,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48%;反对 28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6%;
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50,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59%;反对 28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64%;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8%。
提案 8.00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801,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12%;反对 25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8%;
弃权 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6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06%;反对 25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38%;弃权 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7%。
提案 9.0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724,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96%;反对 33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4%;
弃权 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84,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74%;反对 33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32%;弃权 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刘杰律师、黎婷婷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