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流程,加强公司对
期货套保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金融资产和套期保值资金的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套保
业务须取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
程进行,超出授权范围的须另提交董事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的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产
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行投机交易。
市场交易。
超过 12 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人账户或个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公司必须严格控制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的资金
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必须确保经批准的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防范资金不足造成的强制平仓风险。
第二章 授权管理
第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提出公司年度套期保值交易计划,报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在相关审批范围内,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的保证金额度可
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的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套期保值动用保证金额度(指保证金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下
同)使用期限内任意时点余额(不含标准仓单交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下同)不
超过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金额。
(二)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交易日套期保值动用保证金额度上限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
(四)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批准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的工作原则及范围。
(二)负责批准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年度计划。
(三)负责批准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提请关于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的重大方案。
如果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规模、风险等超出董事会权限,报经股东会批准授权。
第七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财务、
生产、销售、审计、证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议和提交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年度计划。
(二)对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三)批准授权范围内的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方案。
(四)批准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提出工作原则。
(五)批准期货和衍生工具交易保证金申请、听取各岗位定期报告。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第八条 期货和衍生工具执行部门职责如下:
执行部门(策略层面,设在商务部):负责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等套保方
案,针对具体交易确定套保工具、价位区间、数量、保证金、风险储备金、风险
控制措施、止损止盈等,并严格按照审批流程提交方案,并根据最终获批指令,
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建仓、平仓、移仓等交易操作。
执行部门(资金层面,设在财务部):负责资金划拨、账务处理与会计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24 号、37 号、39 号等相关规定,对套保业务进
行准确的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
第九条 期货和衍生工具风险控制部门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套保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维护,确保业务全过程合规。
(二)独立审核套保计划的合规性、风险收益比,并判断其是否在授权额度
与范围内。
(三)独立监控交易头寸、保证金比例、止损限额,确保其始终在董事会及
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限额内运行。
(四)设定并监控预警线和平仓线,在触及风险阈值时,有权向套期保值管
理委员会发出预警或强制平仓指令。
(五)发现任何违规操作或重大风险隐患时,有权直接向套期保值管理委员
会和董事会汇报,并可提议暂停相关交易。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计划提报与审批:生产技术中心/新疆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依据
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年度套期保值工作计划,经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审
议后,报董事会批准,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计划,额度范围内的交易保证金申请
由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
第十一条 资金调拨:执行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资金调拨申请,财务部门按
公司审批手续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交易执行:资金到位后,执行部门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时
机下单(建仓、平仓等)。
第十三条 动态风险控制:风控岗人员全程跟踪方案及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
风控岗人员在每日交易后,下载交易结算单,拷贝留存交易结算单。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按《企业会计准则》、相
关套期会计准则及公司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实物交割时,生产及销售部门提前与相
关各方进行协调,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供应链部工作,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 授权制度
第十六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程
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交易合同签约授
权书应列明有权签约的人员名单、可签交易种类和限额。
第十七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书应列明有权
进行资金调拨的人员名单和资金限额。
第十八条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书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九条 如被授权人发生变动,应立即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
书面授权的人员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并报公司备案。原被授权人自接通知之时起,
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须充分关注期货公司选择、资金
风险、市场风险等关键环节,建立风险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使风险管理覆盖事
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一条 风控岗人员负责测算资金风险、头寸风险和逼仓风险。测算已
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金额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金额、
应追加保证金额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风险报告和处理机制: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执行部门应立即报告套
期保值管理委员会,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立即启动风险处理程序或向上级报告。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控制岗人员应立即向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设置预警线。公司将套期保值品种的期货保证金比率设为基础值,基
础值的 1.3 倍设为预警线(倍数=当日占用保证金数额/开仓时基础保证金数额),
即套期保值品种的期货合约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预警线时,风险控制岗人员须
向领导小组汇报,启动预警机制。
(四)公司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单笔或累计)出现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或 1000 万元人民币(以
孰低为准,以下简称“重大亏损”)时,风险控制岗人员须向套期保值管理委员
会汇报,启动预警机制。
(五)风险处置。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交易相关人员参加的
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六)风险控制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所有套期保值交易过程和内部财
务处理进行全面审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行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报告风险敞口变动情况、套期工具持仓
情况、套期损益汇总数据及最新市场信息,及时上报套期保值业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人员每日编制套期会计日报表,月末、季末编制月度、
季度报表。
第二十五条 风控岗人员应及时向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重要市场情
况和套期交易情况。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增加报告频次,并及时
启动应对预案。
第二十六条 每季终止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当季业务风险
敞口、套期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套期保值效果等情况。年度终止应就全
年套保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形成专门报告,向公司董事会作全
面汇报,并经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意见一并
报送公司。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交易信息为公司高度机密的商业秘密,公司套期保值业
务过程中各知情者均应对套期保值的方案、交易时间、持仓头寸、持仓价格、资金
状况等信息保密。未经公司领导允许,不得对外提供公司套保业务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书,公司期
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
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全部负责,同时公司将严
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批准或审批文件、交易原始资
料、结算资料、检查记录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15 年。财务部门可对结算记账凭
证进行存管,保值计划、交易指令、交易记录等原始资料由审计部进行存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相
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经董事会及时修订本
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