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流股份: 陈翌庆关于本人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17: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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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查报告
  本人陈翌庆,作为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流股份”或“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就本人的独立性进行了自查:
  一、任职经历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
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任职情况如下:
  陈翌庆,男,196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硕士,理学博
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第八届安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兼任教育部
事、安徽省金属学会副理事长。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1 项,省级科学技术二
等奖 5 项、三等奖 2 项,主持国家、部省科研项目 10 多项。在国内外学术期刊
上发表论文 100 余篇,其中 SCI 收录 40 余篇,EI 收录 40 余篇。
  二、独立性
  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三、自查意见
 综上,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
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独立董事:陈翌庆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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