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
增强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业务发展目标、
投资计划、行业发展趋势及外部融资环境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四)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及执行
分红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制定周期为三年。公司董事会需按照同期分
红规划中的股利分配原则及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分红计划,并经股
东会审议批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会审议。
四、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在足额计提法定
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 2026-2028 年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
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未来
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年度或中期
分红方案。
(二)现金分红比例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
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
案。
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
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
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的,董事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
定执行。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