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剑科技”)
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
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独立董事
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封薛明,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生于 1963 年。理学硕士,毕
业于日本中央大学研究生院物理专业。2004 年 1 月至 2021 年 10 月期间历任爱
德万测试集团销售副总裁、爱德万测试(中国)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 年
投资;2024 年 5 月至今,任盛剑科技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已按照《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了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11 次,股东会 4 次,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
及股东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情况
董事
本年应参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姓名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会
加董事会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的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封薛明 11 11 11 0 0 否 4
报告期内,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召开前,本人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在会议
期间,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履行相关职责。报告期内对公司董
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4 次,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召开 2 次,提名委员会召开 1 次,本人均出席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
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本人认真审阅、核查公司 2024 年度 ESG 报告、2023 年
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回购注销、调整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
等事项相关文件;分析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合理性以及
对公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产生的影响;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岗
位胜任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切实履行职责,对审议的各项议案无异议。2025
年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 报告期内召开次数 应参加会议次数 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4 4 0
战略与 ESG 委员会 2 2 2 0
提名委员会 1 1 1 0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 次。对于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
议案,本人能够做到会前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了解相关情况,独立、
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状况、规范运作等方面做出的汇报。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生产经营计划、
等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建议。报告期内重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情况,提供专业意见,促进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及时
跟进有关事项后续进展。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就定期
报告及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听取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2025 年年度审计计划及工作安排;监督及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
计划,有效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主动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就相关报道内容及时
与公司沟通了解情况。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等机会,及时解答投资者提问,认真
听取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就中小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与建议,及时向公
司传递、核实,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的最新情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就公司相关事项及时沟通讨论,提出专业的意
见或建议,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
隐瞒等情况。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人员及部门协助本人履行职责,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关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等事项,通过审
查相关事项的决策、执行等程序,对其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具
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基于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就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预计,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对公司
调整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审查,认为此次仅涉
及子公司盛剑半导体员工持股平台认缴出资额调整,不涉及对价支付,不涉及激
励对象出资定价调整,不涉及员工持股平台对盛剑半导体出资总额变化,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认真审阅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认为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控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具体情况,并审核了中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交的选聘文件,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等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经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
次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候选人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对公司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阅读和分析,认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与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实际经营情况相匹
配,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高管责任,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3 年
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的议案》,合计回购注销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离职、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对应合计 88.548 万股。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委员,在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对会议资料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
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公司的经营决策
及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董事会科学决策、规范运作。2026 年,本人将
继续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继续发挥沟通、监督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封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