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光电: 龙腾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8: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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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市规则》要求披
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
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 本办法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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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部门和人员。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
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其
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
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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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
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重大信息,但公
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以下简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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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
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
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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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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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
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
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要求披
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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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
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
度达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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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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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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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7.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
之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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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第三十八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六条或者第三十七条。
  已经按照第三十六条或者第三十七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一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
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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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第四十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千分
之一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百万元。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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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行业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
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
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
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
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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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釆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
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
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
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2.6 条规
定的重大风险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第五节 其他披露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
据需要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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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
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
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
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
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
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质押所持公司股份,合理使用融入资金,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
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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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
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前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釆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
披露进展。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通
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百
分之一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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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拟釆取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
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
  (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六)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七)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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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
事项资料至公司董秘办,董秘办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负责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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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
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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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
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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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
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
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财务部应做
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八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时,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以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
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
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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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进行评估、审核,
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
制度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
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四)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
露工作。
 第八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
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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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长签发后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上市
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社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需披露
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
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按规定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九十二条 在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因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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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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