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晨股份: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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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经公司审批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
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
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行为;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开展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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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
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金、
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四)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
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未达前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在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第七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并根据相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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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研究、洽谈、评估,执行具体
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事项资金的划拨及使用管理,负责对投资
理财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检查与监督,防止公司资产流
失;并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及档案保管。
  第十条 内控审计部负责证券投资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进展
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 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
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证券
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十二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
求控制风险, 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
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
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或规范已发生的公司证
券投资活动。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与公
司证券投资业务相关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原则上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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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
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对公司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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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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