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
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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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负责执行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认为
应披露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
当日书面报告至证券事务部,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的最终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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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
露的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建议同意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及时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
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
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六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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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
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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