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以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本制度同时执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提醒中关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登记材
料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
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
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应当按附件 3 更新恢复披露情况,登记日期
和编号应当与暂缓披露登记的日期和编号保持一致。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
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秘办公室是暂缓与豁
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现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时,应当及时向董秘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
审批表》(详见附件 4),并附以下材料:
(一)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具体内容及类别;
(二)申请暂缓/豁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认定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四)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五)暂缓披露的预计期限(如适用);
(六)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的审核流程如下:
(一)初步审核:董秘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
初步审核,必要时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业机构意见。初步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不
完整或不合规的,应及时通知申请部门补充完善。
(二)专业复核:涉及玻璃生产技术、核心业务数据、重大交易等事项的,需经技
术、财务、法务等部门负责人联合复核,出具专业意见。
(三)审议审批:董秘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初步审核后,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进行复核,并向
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条件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上报董事长审批。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秘办公室负责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涉及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登记材料中应包含恢复披露的时间和编号,且恢复披
露的编号应当与暂缓披露登记的编号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公司董秘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附件 1-附件 4);
(二)申请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四)内部审核过程中的各类意见及审批文件;
(五)向监管机构报送的登记材料副本。
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应当单独存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采取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登
记材料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复制或传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以下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登记材料:
(一)国家秘密豁免登记:涉及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的,公司应当按照附件 1 填写登
记材料,其中不得出现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具体信息。相关登记材料经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纸质版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无需向上交所报送。
(二)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登记: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登记”原则,分别填写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和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
事项表(附件 2、附件 3),其中不得出现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相关登记材料经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系统报送。
第十九条 (三)报送时间: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分别按前述要求完成报送。。
第四章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要求其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并告知
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
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
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公司将视情
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将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四)相关责任人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
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非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或发生失职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报证监局)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不得含有任何国家秘密信息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 年第 X 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国家秘密 ?
国家秘密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年度报告 是□ 否□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属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信息披露文件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类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型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四)内部审核程序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 2: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 年第 X 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年度报告 是□ 否□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披露文件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四)内部审核程序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他方式公开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
(注:请附后注明)
要理由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注:请附后注明)
能产生的影响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注:请附后注明)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
(注:请附后注明)
记的事项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 3: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 年第 X 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一)暂缓披露的方式 暂缓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年度报告 是□ 否□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二)暂缓披露信息所属信息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披露文件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三)暂缓披露信息的类型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四)内部审核程序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他方式公开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
(注:请附后注明)
要理由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注:请附后注明)
能产生的影响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注:请附后注明)
是□ 否□
(九)恢复披露情况(如适用)
(注:填入“是”的,进一步说明恢复披露时间)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
(注:请附后注明)
记的事项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 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部门( 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登记事由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项目名称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容
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 隐去关键信息□ 完全豁免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可多选)
□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 临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仲裁□ 客户
名称□ 供应商名称□ 核心技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主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
产品信息□ 其他□(请注明)
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披露填写)
是□(说明方式和时间: )
该商业秘密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
该商业秘密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暂缓披露恢复情况(仅暂
恢复披露时间: 恢复披露编号:
缓披露填写)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是□ 否□
人名单 否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 单
位)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董秘办公室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董事长
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