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
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
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公室;
(二) 董事和董事会;
(三)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
告类别索引》进行分类披露,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
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业务。
第十二条 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为发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纸质媒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报上交所登记。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董秘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规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保证
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交所进行沟
通。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内部审核程序,并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
免制度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上
交所的披露要求进行编制并披露;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
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
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证监会、上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品种)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相关的公告文件;
(四) 发生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持股权益变动等事宜,需要披露的
收购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公告文件;
(五) 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 其他需要依法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应
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
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严格遵守真实、准确、完整的一般要求,自愿
披露信息内容表述力求平实,清晰易懂,便于理解,避免空洞化、模板化。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
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包括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从事
的业务情况、核心竞争力分析、主要经营情况、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等;
(三) 公司治理、环境与社会责任,包括公司治理相关情况,及公司资产、人员、财
务、机构、业务的情况、股东会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董
事履职情况、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发
现公司存在风险的说明、公司员工情况、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对子公司的管控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情况等内容;
(四) 重要事项,包括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五)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包括公司股票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等;
(六) 债券相关情况,包括公司债券(可转债)发行及变动(转股)情况,报告期末
债券总额、债券持有人总数,公司前十大债券持有人情况;
(七)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包括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核心竞争力分
析、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主要经营情况等;
(三) 公司治理、环境与社会责任,包括股东会情况简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
动情况、利润分配预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内容,以及环境信息情况与社
会责任工作情况;
(四) 重要事项,包括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五)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包括公司股票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等;
(六) 债券相关情况,包括公司债券(可转债)发行及变动(转股)情况,报告期
末债券总额、债券持有人总数,公司前十大债券持有人情况;
(七) 财务报告;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季度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
下列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
因。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业绩快报及相关财务数据。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数据和指标。
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
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的 30%;
(三) 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指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
损失);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扭亏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六)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九)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十一)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 公司出现或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四)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
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公司作出减资、
合并、分立;
(十八) 公司决定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发生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二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二)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三)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四)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 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
(二十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挂牌;
(二十九)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十)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四)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邮箱、网址等;
(三十五)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三十六) 董事会、股东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发行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三十七)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十八)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十九) 公司发布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十)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四十一) 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
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四十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公开承诺(如对持有的公司股份延长限
售期限等)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的;
(四十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规增减持
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十四) 单独或合计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
(四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判断和适用标准应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并执行。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第三十六条 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
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依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
包括在内。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
公司应对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在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交易事项,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适用《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
适用本制度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采取对未来 12 个月内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具体标准及业务管理和
内部控制按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交易具体
业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按照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执行。按规定不需股东会审议的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及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等业务),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合同。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执行),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或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计算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计提的减值准备、核销资产损失影响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及时披
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
(二)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 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报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 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程序及要求进
行披露;
露。
(二) 公司发生的虽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宜,但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二
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
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秘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露。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
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
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上交所不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信息披露申请
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交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三)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直通
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交所网站。
(四)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但上交
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上交所
有关规定向上交所提出申请。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
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
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六)上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
后监管。
第五十二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秘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十三条 公司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需要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专项文件的,应提前聘请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告。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
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
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六条 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发表专业意见,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
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五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
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
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
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
投资者保护机制,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
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
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
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
公司外派参股公司的董事人员是所在单位、部门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一节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
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信息
披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董秘办公室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
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
和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
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六十三条 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
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
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董秘办公室;
(三)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
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
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参股
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六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
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向董秘办公
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
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
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
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董事长、
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具体详见《株洲旗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四条 董秘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日常事务部门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八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秘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
汇报及披露;
(四)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与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信息披
露方面的职责:
(一) 负责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运行,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二) 及时组织开展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
草案;
(三) 及时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
告,并向董事长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审查,对异常情形及时开展核实,发现违法违规
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五) 保证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
(六) 按照规定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七) 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维护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
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八) 关注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
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应
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九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
董秘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秘办
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二条 董秘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章 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十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重大事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范围详见《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
度、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保密防控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内
幕信息泄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 明确保密义务主体范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内幕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二) 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悉范围限制原则,仅向因工作必需的相关人员披露内幕
信息,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或知晓,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
(三) 加强社交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的行为进
行规范和引导,严控对外信息发布途径。内幕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未公
开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个人一律不得对外泄露或公开宣传。
(四) 建立常态化保密培训机制,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开展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及公司保密制度培训,强化保密意识与合规认知。
(五) 对承载内幕信息的文件、数据,明确访问权限,强化存储、传输、使用等环
节的安全管控。
(六) 其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九十五条 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
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
署责任书。
第九十六条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责任制:
(一) 董事长、总裁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整体保密工作负总责;
(二)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领
域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三) 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所在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本单位保
密制度执行与内幕信息管控;
(四) 各层级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董事会签署《保密工作责任书》,明确责
任边界与考核要求。
第九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许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发布本制度第三章
所述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及进展情况。若违反规定,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社交网站、
公众号、自媒体等渠道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核心经济指标等,董事会将根据
情节轻重、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追究相关当事人直接责任;涉嫌违反法律法
规的,按相关规定移交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外部内幕信息知情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登记程序、保密义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一百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以下信息: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联系电话;
(三)与公司的关系;
(四)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知悉的内幕信息事项及内容;
(六)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筹划、论证、决策、合同签署、执行等);
(七)登记时间、登记人。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载以下信息:
(一)重大事项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
(二)筹划、论证、决策、合同签署等各环节的时间、地点;
(三)参与筹划、论证、决策的人员名单;
(四)备忘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保存期限。
第一百〇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填报要求:
(一)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公司
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事宜,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防
止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一百〇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
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
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
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
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
主管部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
等。
第十二章 上证“e 互动”网络平台信息及发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提供的上证 e 互动平台(以下简称“e 互动”),
查阅投资者提问和建议,并进行在线答复、解释和说明。公司在 e 互动发布的内容不构
成任何法定信息披露,公司在 e 互动的披露行为不代替法定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应
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监会规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负责按时查看本公司在 e 互动上接收
到的提问和建议,并按规定及时反馈和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 e 互动的相关提问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
者的互动和交流,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
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 e 互动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通过 e 互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应当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关于信息披露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
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
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通过 e 互动向投资者发布信息前,应当审慎评估是否涉及
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是否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如属此类信息,应
当通过上交所网站和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法定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通过 e 互动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确保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充分提示相关事项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 e 互动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通过 e 互动
违规发布或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过
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上交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上市规则》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 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
任,中国证监会视情况可对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
告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
券市场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进行处罚;传播媒介传播
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
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
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
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
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
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
展报告。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社会、治理等数据收集、验证和披露的内部控制机制,
确保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质量。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制度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相符合的条款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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