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工
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研判、响应和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股票价格及商业信誉造成的影响,有效防范和化解舆情危机,
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单元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通过各种媒介传播的、涉及公司或可能对公司
产生影响的公众意见和情绪,具体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平台)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传言、猜测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危机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定公司舆情管理战略和重大政策;
(二)评估重大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重大舆情的
处置方案和对外发布口径
(三)协调重大舆情处置所需的内外部资源;
(四)负责做好向湖南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
通工作;
(五)决定舆情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办公室。公司各职能部门在
舆情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董秘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收集、汇总、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社情(可借助舆情监测系统等技术手段),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董秘办开展舆情监测和做好舆情收集;负责官方
媒体平台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引导、企业宣传及形象维护;负责涉及劳动用工、薪酬
福利等人力资源相关舆情的核实与处置;负责舆情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组织。
(三)公司法务部负责舆情法律风险评估,对涉及法律诉讼、侵权纠纷等舆
情提供法律支持;负责舆情处置中的证据保全、律师函出具及法律维权工作。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涉及财务数据、经营业绩等舆情的核实;配合提供舆
情处置所需财务资料。
(五)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本业务归口领域舆情的核实、处置和反馈;落实
本部门舆情管理责任。
公司各类舆情的信息汇总和处理及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法披媒体、财经媒体、门户网站、地方媒体、
财经平台终端、股吧社区平台、交易系统资讯端、自媒体、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
公司及子公司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上证e互动问答等,同时关注前述媒体的互动、
评论、留言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舆情管理工
作机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舆情监测和日常管理;
(二)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董秘办报告发现的涉及本单位的舆情信息;
(三)配合公司开展舆情核实和处置工作;
(四)落实公司舆情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五)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指定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监测及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并按分类进行处
理。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较大
变动的负面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信息;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包括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服务等方面的质疑、批评或建议,以及可能影响公司局部利益或声誉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舆情监测范围应当全面覆盖,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等;
(二)主流财经媒体及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东方财富网、
同花顺、雪球等;
(三)自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微博、今日头条、知乎、小
红书等;
(四)互动平台:上证e互动、投资者热线、投资者邮箱等;
(五)投资者交流平台:东方财富股吧、雪球讨论区等;
(六)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官方自媒体账号;
(七)其他可能涉及公司相关信息传播的网络社区、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等
新兴媒介。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常态化舆情监测机制,采取“人工监测+技术监测”
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应对准确。建立舆情监测预警机制,持续、动态监测,确保
第一时间发现舆情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处置,将舆情风险化解
在萌芽状态。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舆情分析要客观、
理性,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深入挖掘舆情背后的真实意图和诉求,及时制定
危机舆情应对方案,为舆情应对提供科学依据;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准
确权威信息或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
予以回应。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避免误导公众和舆情发酵升级。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舆情处理应协调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
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等相关当事人的真诚沟通。建立主动发
声机制,加强与媒体、公众的沟通互动,积极引导舆论走向,掌握舆情管理的主动
权。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客观、真诚答疑释惑,以避免在信息不
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
宜。
(四)系统运作、化解舆情。在公司统一领导下,按照舆情等级和职责分工,
分级分类开展舆情处置工作。集团及子公司在舆情管理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
工作合力,共同应对舆情事件,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
形象。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董秘办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有关职能负责人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
立即报告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外,还应当同时向舆情工作组进行通报,必要时向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舆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舆情发生的时间、来源、传播路径;
(二)舆情的主要内容、涉及事项及关键信息;
(三)舆情的传播范围、影响力及发展趋势;
(四)舆情的初步性质判断(重大/一般);
(五)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需要协调支持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
处置。
第十八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组织召
开舆情工作组会议,综合评估舆情信息,制定应对处理方案。董秘办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立即组织开展信息核实,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舆情传播平台沟通,说明真实情况,协商删除不实信息或更正错
误内容;积极主动,加强与刊发媒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合作伙伴、政府部门
等各方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有利于集团的舆论环境,避免舆
情持续扩散升级;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投资者
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发声,认
真解答相关疑问,回应关切,做好疏导化解工作,避免谣传与猜测;
(四)根据需要通过信披媒体、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根据舆情事件的性
质和进展情况,选择合适的信息发布渠道和方式,如集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
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媒体声明等。邀请行业专家、权威人士对舆情事件进行解
读和评价,增强信息的可信度和说服力;发布相关的科普知识、案例分析等内容,
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事件的本质和影响,消除公众的恐慌和疑虑。如舆情信息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
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公司应要求相应传播平
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六)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公关、咨询机构提供舆情监测、分析和危机管理服务,
帮助公司及时了解和应对舆情风险,并开展针对性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日常舆情引导。公司应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企
业内刊等渠道,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积极宣传公司的发展战略、
取得的成绩、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正面信息,树立集团良好的形象和品牌价值,
引导舆论朝着有利于公司的方向发展。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责任主体包括:
(一)舆情发生单位:因管理不善、处置不当导致舆情发生的子公司或部门;
(二)舆情报告责任人:未按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舆情信息的人员;
(三)舆情处置责任人:在舆情核实、研判、处置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人员;
(四)信息发布责任人:违反审核程序擅自对外发布信息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舆情信息,延误处置时机的;
(二)未经审核擅自对外发布信息,或发布内容不实、存在误导性表述、蹭热
点等不当行为的;
(三)在舆情处置中泄露内幕信息或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舆情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
(五)拒不配合舆情核实和处置工作,影响处置效果的;
(六)因舆情管理失职导致公司被监管警示、立案调查,或造成股价异常波动、
公司形象受损、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对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扣减绩效奖金等;
(二)对个人: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三)涉及经济损失的,依法追偿;
(四)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移送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侵权等非主观原因导致的舆情,且已
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处置义务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密,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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