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增加利润分
配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成都
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计划。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
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不低
于 10%以现金方式在第二年予以分配,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且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的情况下,可以由董事会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分配预案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
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在制定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条 如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该年度结束后提出
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或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
平较低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
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以及公司为增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和筹融资规划、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征求独立董
事及审计委员会意见,并在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后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三章 2026-2028 年分红回报计划
第七条 2026-2028 年是公司谋求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2026-2028 年,公司
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届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计划分别提出 2026-2028 年各年度具体股利分配
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议。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实施股票股利的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提出。
第四章 分红回报计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本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
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社会融
资环境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
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借贷资金成本及外部股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将每三年重新审阅本计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做
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下一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
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
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条 本计划的修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涉及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按照本计划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计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计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修订本计划。
第十二条 本计划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 本计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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